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8起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陕西省韩城市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焦化公司)系陕西省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在其焦化厂焦炉烟囱上安装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国家环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2022年9月,被告人焦化厂副厂长徐某杰接到烟尘测试仪在线监测颗粒物排放数据超标的请示后,为避免监测数据超标,私自决定并授意被告人环保主管郭某伟拆卸相关装置,并由被告人炼焦车间工人张某具体实施。被告人炼焦车间主任贾某敏在巡查中发现相关装置被私自拆卸,未予制止,默许、纵容随意拆卸。2023年2月,国家生态环境部督导检查时,为逃避监管,徐某杰授意郭某伟、贾某敏指使张某再次拆卸相关装置。前述拆卸行为造成某焦化公司焦化厂烟囱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明显低于排放标准,严重失真,影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正常运行。2023年3月,韩城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焦化公司烟囱排口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日均值有不同程度超标现象,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行政罚款。检察机关对徐某杰等四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韩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杰、郭某伟、贾某敏、张某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多次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干扰采样行为,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焦化厂颗粒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四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均系自首、初犯并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结后,审理法院督促某焦化公司进行整改,健全完善环保考核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投资建设脱硫设备和除尘系统,实现了绿色合规生产。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重点排污单位非法干扰环境监测设备的犯罪案件。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法明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本案案发地韩城地处黄河西岸、关中平原东北隅,是一座以煤为基、因钢而兴的工业之城,也是关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之一。被告人所在焦化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不力,员工法治意识淡薄,干扰环境质量检测系统采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落实最严法治,严厉惩治逃避监管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和预防功能。同时,依法能动履职,督促企业学法、知法、守法,延伸审判效果,实现企业降污减碳协同增效,为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基本案情: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魏某财先后在其房后林坡等地采挖野生兰花,并分株栽植于自家责任田内待售。查获后,经现场勘查,被告人魏某财移栽至其责任田内的野生兰花共计289株。经鉴定,其采挖的野生兰花系兰科兰属蕙兰,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022年10月28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魏某财与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魏某财将非法采挖的野生兰花移栽回原生长地并进行管护,由魏某财担任法治宣传员,向周围群众开展兰花保护宣传,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魏某财自愿在洛南县人民法院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种植红豆杉20株,用于替代性修复涉案野生兰花功能性生态损失。
裁判结果:洛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财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律规定,明知野生蕙兰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而非法采挖,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魏某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礼道歉,并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财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洛南县位于秦岭以南,横跨长江、黄河流域,是野生兰花的适生地。野生兰花未入刑前,常被当地村民采挖出售。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除兔耳兰外所有的野生兰科兰属植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列。洛南县人民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生态修复优先”的环资审判理念,由被告人将非法采挖的野生兰花移栽回原生地管护,开展异地补植复绿进行替代性修复,让被告人通过该案的审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以案释法,既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又发挥了一定的预防效果,是以司法力量保护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被告人肖某文以15000元价格从旬邑县马栏镇前掌村村民处购买了位于该村豆沟的刺槐林。2019年12月18日肖某文以张某周的名义在旬邑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刺槐树95株,蓄积14.1立方米),后肖某文雇佣王某涛等人采伐林木,所采伐的刺槐树被打截成2.4米的矿柱1753根,其中820根获利27060元,剩余933根被依法扣押。经旬邑县林业工作站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被告人采伐林种为防护林,采伐株数826株,采伐蓄积量59.5立方米。超审批采伐731株,蓄积45.4立方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肖某文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旬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某文违反法律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肖某文按照旬邑县林业局修复治理方案进行补植,确保树木成活,生态环境不受侵害。在林业部门作业设计基础上,再增加一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并由被告肖某文提供三十日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林木对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发生在黄河中游的渭北高原。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原则,全面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进行了生态修复,因其存在超审批采伐的故意,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则,还责令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向被告人开出集惩戒、修复、劳务、威慑等功能于一体的惩罚性赔偿“罚单”,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重拳出击、有效惩治,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完美融合,对依法推进渭北高原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2021年1月份至6月份,张某保明知黄河佳县全线段禁止采砂,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装载机在陕西省佳县坑镇倍甘村黄河滩非法开采黄河砂,并雇佣人员驾驶自卸车将采出的黄河砂转运至倍甘村储存,向他人出售,获取砂款79500元。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张某保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保向佳县水务局缴纳生态补偿费5000元,由佳县水务局组织对非法采砂现场进行了相关修复,经验收河道已基本恢复原有地貌,砂坑均已平复。
裁判结果: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保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黄河佳县河段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张某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及其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并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向佳县水利局缴纳补偿费用,由佳县水利局进行了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补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张某保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9500元。宣判后,张某保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非法采砂行为影响河床沉积、河岸稳固、水栖生态、流域附着设施效能,影响黄河水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黄河佳县段处于晋陕大峡谷,属黄河流域中游。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佳县法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宣判了本起“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非法采矿案,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且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及法院新媒体平台进行了报道,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扩大了生态司法影响力,传播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环保共识。
基本案情:被告韩城市某黄河渔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渔业公司)与韩城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合作开发案涉黄河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于2016年3月开始施工,总投资约2.3亿元,建设有广场、公寓楼、商铺、餐厅、停车场、办公房、人工水域等。项目区域在建设之前主要为洪泛平原和库塘,属于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2017年2月,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建设单位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处罚款。案涉项目于2017年6月停止建设。后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环境研究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破坏黄河湿地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拆除全部违法构筑物,恢复湿地原状。
裁判结果: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现场勘查并协调督促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履职。2019年4月起,韩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案涉项目实施拆除,韩城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某渔业公司逐步完成案涉项目全部建筑拆除,并对案涉区域生态环境和湿地植被进行了修复。某环境研究所认可被告为环境治理所做的努力和修复结果,认为其诉讼目的也已实现,申请撤回起诉。经韩城市林业局出具案涉项目整改方案执行情况说明,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整改方案符合湿地修复的规范要求,且案涉区域的生态环境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已基本得到恢复,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已因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得到实现,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本案是一起在黄河沿岸违法开发建设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黄河湿地作为候鸟迁飞路线上重要的停歇地、取食地和栖息繁殖地,为鸟类提供了栖息、迁徙、越冬场所,且负有补给地下水、净化水质、涵养水源、调蓄径流、调节气候等生态服务功能,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水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协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中行政执法优先的功能,对侵占黄河湿地的违法建设项目全部实施拆除,最终促使本案以撤诉方式解决,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了最优的司法效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供了样板和示范。
基本案情:自2004年4月14日开始,李某等五人先后租赁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韦兆南村的耕地37.566亩挖砂采石售卖牟利,直至2014年7月停止,导致耕地受损状态持续10年之久。其中李某、杨某占用12.106亩耕地建料场,占用8.959亩耕地开挖砂石;李某单独占用6.128亩耕地开挖砂石;王某占用6.009亩耕地开挖砂石;徐某、杨某某占用4.039亩耕地开挖砂石,另外徐某、杨某某在李某、王某挖过砂石的土地上进行二次挖砂,占地面积8.347亩。经西安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宗耕地鉴定,认定五人的挖砂行为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某等五人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土壤修复费、惩罚性赔偿金及鉴定费用共计41万余元,由李某承担40%的侵权责任,杨某承担9%的侵权责任,王某承担15%的侵权责任,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36%的侵权责任;并责令五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就其破坏土地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被告徐某、杨某某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后,五名被告及时将生态修复费用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并就其破坏生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审理过程中,政府安排专业机构对涉案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了修复。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政府部门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督促机制,主动督促义务人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的,移送强制执行。同时因五被告破坏土地的面积、深度,采砂的持续时间均不一致,人民法院采用虚拟方量的方式明确五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最终确定五被告按份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范本。
基本案情:2013年-2017年,原告杨某县分别与当地八位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由村民将位于河滩附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原告。杨某县未经批准在零河河道内围垦河道修建8处鱼池,5处莲菜池,共计面积246.44亩。西安市某水务局认定杨某县私自在零河河道内围垦河道,修建鱼池、莲菜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原告杨某县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30日内自行清除零河河道内8处鱼池,5处莲菜池,共计246.44亩。恢复河道原状,即河道原始功能。后杨某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西安市某水务局对原告杨某县2020年4月7日作出的临水罚字[2020]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西安市某水务局作出涉案水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且经过了立案调查、现场勘测、调查询问、处罚及听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程序规定,保证了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重要程序性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某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习多次强调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零河系黄河的二级支流,本案系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对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查明,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法定程序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进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不仅有力打击了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河湖安全,保护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紧随时代步伐,在实践探索中准确把握监督行政和支持行政的辩证关系,以司法之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基本案情: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检察发现,由于城区污水纳管率不断提高,雨污分离不彻底,大量污水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导致污水无法全部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姚店污水厂污水溢流口(城区污水应急直排口)直排入延河,严重影响延河水质。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7日向作为延安污水处理的行业监管部门某城管局发出宝塔检行公建(2021)76号检察建议书,要求某城管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对姚店排污口进行整治,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某城管局于2021年6月19日回复称,第二套污水处理设施已正式启动运行,姚店污水溢流现象已基本得到控制,污水溢流直排延河的现象已消失。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2021年7月6日、8日姚店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口仍然向延河直排污水,污染延河水质的行为仍在持续进行,遂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宝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姚店污水处理厂溢流口(城区污水应急直排口)长期存在将污水直排延河,严重影响延河水质的问题。第二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后,截至2021年6月19日姚店污水溢流现象得到改善。但由于城区雨污分离不彻底,排污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姚店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污水直排延河的现象依然存在,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某城管局依法加强履行城市污水处理督察管理职责,尽快解决姚店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污水直排延河的现象,治理改善延河水质污染问题。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延河是黄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陕西省靖边县,由西北向东南,流经延安市志丹县、安塞区、宝塔区,于延长县南河沟汇入黄河。延安是中国革命的圣地,延河也被称为“中国革命母亲河”。某城管部门负有城市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应积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或者慢作为,严重影响了延河流域的地下水质和生态系统,将会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未依法履行环境管理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先行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进而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受理、及时裁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司法之力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